发改委油价最低机制_发改委油价上限
1.油价最低多少一升
2.国内油价机制是哪个部门定的
3.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2021年初,国内油价连续五轮上调后,第六轮成品油调价传来好消息!由于原油市场对欧洲各地新案件激增的担忧日益加剧,实物市场也出现明显疲软迹象,上周国际市场油价创下今年以来最差周表现。同时,本轮国内汽柴油调整有望迎来2021年首次下调!
本月底3月31日,国内加油站油价将出现今年以来的首次下跌!
根据调价期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测算,此次汽柴油每吨降幅已接近300元,这相当于实施下跌调价后,主要考虑到不同类型成品油的品种和地区差异,全国加油站汽柴油零售价每升下跌0.18元至0.21元。
国内油价调整后,车主去加油站加满一个50升的私家车油箱,可以省12元左右。具体调价时间定为月底3月31日24时,还剩6天时间。预计下周三国内加油站油价迎来年内首次下跌后,上海、天津、内蒙古、宁夏、陕西、河北、湖南等地部分地区95号汽油价格将回落至6元时代。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上涨受阻。即使反弹,也没有持续。这主要是因为推动原油市场的主要因素不好。一方面,欧洲新的防疫限制和缓慢的疫苗接种可能会减缓燃料需求的恢复。另一方面,产油国石油供应充足,使得原油价格缺乏动作性。
小编提醒广大车主,国内油价调价窗口打开后,油价调整的结果是由整个调价期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化所决定的。因此,预计目前汽柴油降幅不会保持不变。如果下半周期统计时间,国际市场原油均价进一步下跌,那么国内成品油调价降幅将再次继续扩大,最终汽柴油降幅将延续,汽油、柴油降幅甚至将超过300元/吨。
最新原油市场基本面分析:利空消息持续,跌势可能延续。
在当今原油市场的供应方面,小编注意到,有消息称产油国原油供应充足,沙特阿美石油设施遭到袭击并未影响石油供应,从而导致油价下跌的风险。需求方面,近几天,许多国家的疫情可能再次上升。一些欧洲国家实施了新一轮封锁,降低了经济快速复苏的可能性。然而,疫苗接种的缓慢恢复将推动燃料需求。
油价最低多少一升
油价调整机制谁设计的?国家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设计的,根据国际的油价,涨跌来计算国内的油价,到一定的周期,调整一次,如果国际上油价跌,到调整这一天,油价就跟着下调,如果这期间国际油价上涨,到油价调整那一天,油价就跟着上涨
国内油价机制是哪个部门定的
我国油价历史最低3.06元一升。以下为中国历史油价。最高的时候,发生在2012年。2012年3月20日,国家发改委上调国内汽柴油价格600元/吨,国内各地93号汽油零售价基本都已超过8元/升,创下了历史新高。从破七到破八,仅用了一年多。油价的涨幅已经大大超越物价指数的涨幅。2012年11月左右。油价一度达到8.06元(中石油)。以下所有的价格均以中石油为例。紧接着开始往下降,11月底就降到了7.8元。13年有跌有涨,平均7.5元左右。这两年都是比较油价高的,和现在差不多。到14年的时候,前半年涨,涨到了7.8元左右,后半年降,一抄直降到了7.11元,紧接着,在10月底,直接降到了6元线,6.9元左右。15年的油价一直比较低,绝大多数时间在6.5元以下。在一月份,二月份,以及后来的8月到12月,都是维持在5元线。最低时,甚至不到5.5元。16年还是以不到6元的价值为多。但是从17年开始,油价又开始新的一轮猛涨,前半年是6.5元左右,后半年就涨到了7元左右。18年开始,又是一直在涨,你现在也看到了,接近7.5元了。2019年到现在已经进行了24次油价调整,出现了14次上涨,7次下跌,3次搁浅调整的情况,其中还有一次油价下跌,还是因为成品油增值税的下调。2020年,油价将在3月31日24时进行,虽然目前油价跌幅继续超过1000元/吨,可是现在国际原油价格已经低于30美元/桶,根据油价调整的规则,油价将不涨不跌,将依旧还是现在的价格。而截止目前,油价已经发生6次调整。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我国国内油价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发布的。根据我国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国内油价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我国在国际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含)每桶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当国际原油价格高于130美元(含)每桶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会不提或少提。
调整油价并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发改委对下属部门的通知,这种通知是临时性的,并不具备规章的长期性,因为这个通知在下个通知到达后即失去效力,被下个通知所替换。并不是法律的组成部分,所以油价也是随国际原油价格涨幅而定。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