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五金批发_永吉五金价格多少
1.长春市天波路那片的邮政编码是多少
2.内蒙古元永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3.永吉县富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4.新世纪建材城的经营范围
5.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永吉县宏伟新天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是2018-01-18在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岔路河大街西侧。
永吉县宏伟新天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221MA153BG01U,企业法人夏红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永吉县宏伟新天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再分包装的种子、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初级农副产品、农膜、农具、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永吉县宏伟新天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长春市天波路那片的邮政编码是多少
一、如果卧室面积较小,建议使用榻榻米,可以有效的利用收纳空间。
二、榻榻米的优缺点:
1、储藏空间多。榻榻米的地台都是挖空的,可以储藏很多平时不太用的东西,网友们形容它是倒下来的柜子~榻榻米的上方也能充分利用墙面空间,做多层储物。
2、办公休息一体化。榻榻米不要做到顶墙,这样可以有空间放脚,上方用隔板做成办公桌,就可以办公学习了;榻榻米较为柔软,可以和孩子在上面欢快地玩耍;平时有客人来,收拾一下榻榻米,放一床被子,就能变成客卧了。可以很好的利用榻榻米,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小房间。
3、榻榻米上容易生虫,这个是榻榻米最大的缺点,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如果要选择榻榻米的话,就要考虑好,自己能否接受这一点。
4、榻榻米席子缝缝会很容易藏灰尘,后期打扫起来也是会相当麻烦的。
内蒙古元永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实在找不到了!
奔驰路:130011 长沈路:130011 东风大街:130011 飞跃路:130011
和平大街 其余号:130011 昆仑一路、二路:130011 平安街:130011 汽车厂宿舍1-1000栋:130011
汽车厂西一至西四路:130011 日新路:130011 四联大街:130011 太来街 其余号:130011
同心路 双号:130011 文光路:130011 迎春路:130011 越野路:130011
正阳街 其余号:130011 支农路:130011 保安街:130012 长安路:130012
长久路:130012 长治胡同:130012 长治街:130012 长治街、长治胡同:130012
大屯街:130012 大屯西胡同:130012 多福街:130012 抚松路:130012
抚松路南胡同:130012 光辉街:130012 红旗街 其余号:130012 湖光路:130012
湖西路 其余号:130012 湖西路南一至南三胡同:130012 辉南街:130012 稽安街:130012
建昌街:130012 建平街:130012 进化街东胡同:130012 延安大街 单9以上:130012
永春街:130012 永平胡同:130012 永平路:130012 进化街西胡同:130012
开运街 其余号:130012 宽平北一北二胡同:130012 孟家北一胡同:130012 南湖大路 其余号:130012
南湖新春东、中、西街:130012 南湖新春西街:130012 南湖新春中街:130012 南湖新村:130012
卫星路 其余号:130012 18-38 19-43:130021 22-44:130021 96、108号:130021
昂昂溪路:130021 百汇街 其余号:130021 长庆街 其余号:130021 红旗街东一、二胡同:130021
红旗街西一至西四胡同:130021 湖北路:130021 湖西路 单21号:130021 惠民北胡同:130021
建设街 其余号:130021 开工胡同:130021 开运街 单1-21号:130021 立信街 其余号:130021
隆礼胡同 其余号:130021 德昌路:130021 德昌南胡同:130021 丰顺街:130021
富锦路:130021 工农大路 其余号:130021 桂林路 其余号:130021 和光胡同:130021
和光路:130021 红旗街 单1-33号:130021 红旗街东胡同:130021 义和北胡同 1-11:130021
义和胡同 22-40:130021 义和胡同 1-19 2-20 21-39:130021 义和路:1-19 2-20 21-43:130021 义和小胡同 1-17 2-16:130021
永昌胡同:130021 永昌路:130021 永昌小胡同:130021 自由南胡同:130021
双2-16号:130021 双2-38号:130021 双82、84、92、:130021 天宝街:130021
同光路:130021 同志街 其余号:130021 万宝街 其余号:130021 西朝阳路 其余号:130021
西康路 其余号:130021 信义路:130021 隆礼路 其余号:130021 明德路:130021
明德南胡同:130021 明善路:130021 牡丹街 其余号:130021 青海街 其余号:130021
清华北胡同:130021 清华路:130021 清华南胡同:130021 双2-14号:130021
长安街:130022 长安街三胡同、四胡同:130022 大经路 单115号以上:130022 东岭街:130022
工农大路27号:130022 桂林路 单1-9号:130022 湖滨路:130022 湖东街:130022
湖园路:130022 吉东胡同:130022 吉东南巷:130022 卫星路 单1-15号:130022
西朝阳路 单1-5号:130022 西康路 单1-7号:130022 幸福街:130022 永吉街:130022
岳阳街:130022 至善北胡同:130022 至善路:130022 至善南胡同:130022
自由北胡同:130022 树勋街 其余号:130022 双2-10号:130022 双2-12号:130022
双2-8号:130022 斯大林大街 其余号:130022 通化路:130022 通化南胡同:130022
通化小胡同:130022 同庆胡同:130022 同仁胡同:130022 平泉路:130022
平泉西北胡同:130022 平阳街 其余号:130022 全安小区:130022 石般石路:130022
署光北胡同:130022 署光路:130022 署光南、北胡同:130022 署光小胡同:130022
树东胡同:130022 解放南胡同:130022 解放屯:130022 解放小胡同:130022
隆礼胡同 双2-8号:130022 隆礼路 单1-7号:130022 南湖大路 2号:130022 南岭大街:130022
南岭东胡同:130022 南岭小街:130022 平泉北胡同:130022 西路安街:130031
兴龙路:130031 直胜路:130031 临河一至七条:130031 岭东路:130031
荣光路:130031 荣光路一至三条:130031 双阳路:130031 双阳一至四胡同:130031
四通路:130031 通安街:130031 通河街:130031 同兴路:130031
光荣路:130031 和顺街:130031 和顺一至八条:130031 怀德街:130031
怀德街东胡同:130031 怀德街西胡同:130031 吉林街:130031 经纬路:130031
利民路:130031 临河街(一面街):130031 东兴南一至南三胡同:130031 东站街:130031
丰满路:130031 福安大街:130031 福安大街一至三条:130031 阜丰胡同:130031
阜丰路:130031 阜丰路北一至北三胡同:130031 公平路:130031 公园路:130031
丹阳路:130031 东发路:130031 东路安街:130031 东民路:130031
东平路:130031 东升路:130031 东盛大街:130031 东盛路一至六条:130031
东祥胡同:130031 东新路:130031 东丰路:130032 东荣大路:130032
东顺路:130032 广德东街:130032 广德街:130032 广德西街:130032
河东路:130032 新荣街:130032 宜良路:130032 玉民路:130032
远达街:130032 惠工路:130032 开封东街:130032 开封街:130032
开封西街:130032 迁安路:130032 迁安路北一至北三胡同:130032 太和街:130032
太西街:130032 天石街:130032 同康路:130032 艾家店胡同:130041
北安北一至三胡同:130041 北安路 单1-11号:130041 北安南一、南二胡同:130041 财神庙胡同:130041
蔡园路:130041 蔡园子胡同:130041 串心院胡同:130041 慈善一、二胡同:130041
大经路 单1-113号:130041 大经路西胡同:130041 大马路 单107号以上:130041 东二、三、四道街:130041
东门里胡同:130041 东门路:130041 东门路胡同:130041 东门外胡同:130041
东天街:130041 东头道街:130041 东头道街一至八胡同:130041 法院西胡同:130041
法制胡同:130041 福安胡同:130041 富河胡同:130041 工贸胡同:130041
官舍胡同:130041 蒸煮胡同:130041 重庆北胡同:130041 重庆胡同 单1-31号:130041
重庆路 单1-45号:130041 重庆南小胡同:130041 重庆小胡同 单1-25号:130041 祝家胡同:130041
自强街:130041 辘车卢把胡同:130041 桃园路:130041 天宝堂胡同:130041
西四道街:130041 西头道街至西四道街:130041 西五马路 其余号:130041 咸阳路:130041
新发路 双2-26号:130041 新发南胡同:130041 伊通河胡同:130041 永长路 单43-105号:130041
双2-12号:130041 双2-18号:130041 双2-26号:130041 双2-46号:130041
双60-120号:130041 双64号以上:130041 双98号以上:130041 斯大林大街 80号:130041
斯大林大街 单1-67号:130041 塘子胡同:130041 平治街:130041 青柳街:130041
清明街 其余号:130041 全安街:130041 三义胡同:130041 扇子面胡同:130041
胜利西胡同:130041 树勋东胡同:130041 树勋街 单1-3号:130041 双2-10号:130041
积善胡同:130041 解放北一、北二胡同:130041 近阜街:130041 九圣寺胡同:130041
来安南街:130041 立法胡同:130041 马营子北胡同:130041 马营子胡同:130041
南关区电台街:130041 平阳街 单1-17号:130041 北市场胡同:130042 清真寺胡同:130042
庆长胡同:130042 陕西路:130042 上海路 双号:130042 上海路南一、南二胡同:130042
上海南胡同:130042 施医院胡同:130042 施医院小胡同:130042 世林祥胡同:130042
双2-58号:130042 井兴北街:130042 居士林胡同:130042 老市场胡同:130042
乐亭街:130042 六合屯胡同:130042 六合屯一、二胡同:130042 民康路:130042
民康路南胡同:130042 木半子场胡同:130042 平康一、二胡同:130042 长通路:130042
长兴胡同:130042 大安胡同:130042 大经路 双2-62号:130042 大经路东胡同:130042
大马路 单1-105号:130042 东来北街:130042 东来街:130042 东明一、二胡同:130042
东三马路:130042 东顺胡同:130042 东四马路:130042 东五马路:130042
福民街:130042 福民街一至三胡同:130042 福寿街:130042 福缘街:130042
古物胡同:130042 光复路 其余号:130042 和平胡同:130042 智德胡同:130042
向阳街:130042 向阳街东一至东三胡同:130042 新立街:130042 新民北胡同:130042
新市场胡同:130042 永长路其余:130042 永春路:130042 永宁路:130042
永政胡同:130042 友爱胡同:130042 双2-96号:130042 松竹梅胡同:130042
太平街:130042 铁航街:130042 汪清街:130042 五金胡同:130042
西六马路:130042 西三马路:130042 西五马路:130042 西五马路 单1-19号:130042
(59、61号除外):130051 73、75-105号:130051 安东路:130051 白菊胡同:130051
白菊路1、4号:130051 北安路 单13号以上:130051 北京大街:130051 北京胡同:130051
长白路:130051 长白路一至三胡同:130051 长江路:130051 长江路一至三胡同:130051
丹东路:130051 丁香路:130051 东二条东胡同:130051 东岭街:东一条至东九条:130051
东四条西胡同:130051 东西条西胡同:130051 繁荣胡同:130051 嫩江路:130051
宁波路:130051 宁波路南一、南二胡同:130051 蔷薇南胡同:130051 青岛北胡同:130051
青岛路:130051 清明街 单1-7号:130051 上海北胡同:130051 上海路 单号:130051
胜利大街:130051 黄河路:130051 康平街 1、2号:130051 辽宁路 其余号:130051
辽宁路三角线:130051 辽宁路一至四胡同:130051 龙江路:130051 龙嫩胡同:130051
南广场北胡同:130051 南广场东胡同:130051 南京大街:130051 光复北路:130051
光复大路 单1-33号:130051 广南花园西胡同:130051 桂花街 其余号:130051 贵阳街:130051
贵阳街胡同:130051 杭州路:130051 杭州路北胡同:130051 呼伦北胡同:130051
呼伦路:130051 兴起胡同:130051 兴运街:130051 浙江路:130051
浙江路北一、北二胡同:130051 振东街:130051 整洁胡同:130051 珠江路:130051
珠江路北一胡同:130051 珠江路南一、南二胡同:130051 芷江路:130051 吴松南一、南二胡同:130051
吴松小胡同:130051 西三条东胡同:130051 西三条西胡同:130051 西一条西胡同:130051
西一条至西三条:130051 厦门路:130051 香港路:130051 新发北胡同:130051
新发路 其余号:130051 市场胡同:130051 双2-24号:130051 双2-76号:130051
双2号:130051 斯大林大街 单59、61、69、:130051 四平路:130051 松江路:130051
文化街 单3、7号:130051 吴松后胡同:130051 吴松路:130051 九台南路:130052
凯丰路:130052 凯旋路:130052 柳影路:130052 农安北街:130052
农安南街:130052 铅山路:130052 青岗路:130052 青年路 单1-51号:130052
青山街:130052 北京大街:北二、北四、北五、北七条:130052 长胜街:130052 长新街:130052
二酉街:130052 抚条路:130052 抚条路北一至北五胡同:130052 黑山街:130052
洪波路胡同:130052 九台路:130052 无波街:130052 小南街:130052
兴和路:130052 兴业街:130052 一匡街:130052 一心街:130052
银山街:130052 银山路:130052 永青路:130052 青石路:130052
清平街:130052 三辅街:130052 三星胡同:130052 双2、6、8号:130052
天章街:130052 天治街:130052 铁北一至四路:130052 铜山路:130052
团山街:130052 安达街:130061 崇智路北胡同:130061 崇智路胡同:130061
崇智路南、北胡同:130061 慈光北胡同:130061 慈光路:130061 大兴路:130061
德惠路:130061 东朝阳胡同:130061 东朝阳路:130061 东民主大街:130061
白菊路 其余号:130061 白山胡同:130061 百草路:130061 百合街:130061
百汇街1号:130061 北安路 双28号以上:130061 昌平胡同:130061 昌平街:130061
长庆街 单1-9号:130061 崇智路:130061 延安大街 单1-13号:130061 永安街:130061
云鹤街:130061 正阳街 单1-51号:130061 重庆胡同 其余号:130061 重庆路 其余号:130061
重庆西胡同:130061 重庆小胡同 其余号:130061 文化街 其余号:130061 西安北胡同:130061
西安大路 单1-127号:130061 西安胡同:130061 西安南胡同:130061 西民主大街:130061
西中华北胡同:130061 西中华路:130061 西中华南胡同:130061 新华北胡同:130061
双2-136号:130061 双2-20号:130061 双2-4号:130061 双2-52号:130061
双2-66号:130061 双2-6号:130061 双2-8号:130061 双42号:130061
同志街 单1-23号:130061 万宝街 单1-29号:130061 立信街 单1-5号:130061 辽宁路 单67-69号:130061
牡丹街 单1-13号:130061 南昌胡同:130061 南昌路:130061 南昌路、南昌胡同:130061
普庆路:130061 青海街 单1-5号:130061 清河胡同:130061 清河街:130061
东中华路:130061 光明路:130061 光明路胡同:130061 桂花街 单43-69号:130061
建和街:130061 建设街 单1-81号:130061 建设街东胡同:130061 建政路:130061
解放北胡同:130061 康平街 其余号:130061 崇文胡同:130062 崇文路:130062
春草路:130062 春草路一、二胡同:130062 和平大街 单1-35号:130062 建阳街:130062
锦西北胡同:130062 锦西路:130062 锦阳路:130062 静安路:130062
龙州路:130062 普阳街:130062 同心路 单号:130062 万昌街:130062
万福街:130062 万福街一胡同、二胡同:130062 西安大路 其余号:130062 西郊路:130062
信阳街:130062 兴阳街:130062 延寿街:130062 阳光路:130062
青龙路:130062 青年路 其余号:130062 青普街:130062 青荫路:130062
青荫路一胡同至五胡同:130062 青州路:130062 庆阳街:130062 双2-10号:130062
双2-46号:130062 太来街 单1-17号:130062 兴隆山乡:130101 安龙泉、毛家、:130102
镇郊、工农、:130102 大屯乡:130103 城西乡:130111 西新乡:130112
合心乡:130113 永春乡:130115 乐山乡及各村:130116 净月乡:130117
大南乡:130121 农林乡:130122 三道乡:130123
永吉县富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元永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16-03-2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与丰州路交汇处西南角金游城S1幢607号。
内蒙古元永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105MA0MX8316L,企业法人武祖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元永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工艺品、文化用品、针纺织品的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摄影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策划;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商标转让;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教育咨询;心理咨询;影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咨询;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除外);餐饮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通过爱企查查看内蒙古元永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新世纪建材城的经营范围
永吉县富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2016-10-2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黑石村八社12-6-8-100-0。
永吉县富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221MA0Y6C9W2W,企业法人闻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永吉县富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科技产品研发;企业品牌策划及咨询;日用百货、化妆品、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厨具、办公用品、五金机电、汽车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玻璃养护液销售;沙棘苗木、沙棘绿化树种植、销售;沙棘产品生产、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亮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手车买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永吉县富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建材城内装修一流、豪华气派的展示厅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百余种陶瓷、卫浴、五金、橱具、电器、板材、精品地板、花岗岩、灯具、布艺窗帘等精品和众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如卫浴类:科勒、TOTO、乐家、阿波罗、和成、箭牌、安华、欧派、惠达、迪奥等等;陶瓷类:诺贝尔、冠军、亚细亚、斯米克、红协、现代、马可波罗、金科、萨米特、欧神诺等等;橱柜、橱电类:欧派、卡迪、方太、好太太、新欧、邦元、樱花、华帝等等;木门:润成创展、TaTa、星星、方太、伯艺等等;五金:三星、名门、顺兴、金柏利、帝龙、金典、美和、汇泰龙等等;灯具、电器类:DTL、三雄·极光、嘉美、欧普、TCL、飞利普、欧斯朗、斯华路等等;地板、板材类:方园、德尔、联丰、美丽岛、永吉、可耐福、花冠、飞人、丽人牌等等。同时,建材城的地理位置也非常优越,处 于弘生大道与329国道线的交汇点——定海青垒头路9号,交通十分便利,让消费者轻轻松松就能享受到“市场的价格、商场的环境”。
第一章 综述
一、反舞弊
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没有给出“反舞弊”的具体概念,但是在第42条明确了企业反舞弊工作的四个重点情形:(1)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2)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3)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4)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二、立法解读
刑法典第271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案例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行为主体
(一)特殊身份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的犯罪,以及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行为主体包括:(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第271条);(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83条)。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例如,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
又如,通过虚构股东会决议成为公司负责人,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
再如,企业销售产品的人员,不论是领取固定工资,还是按销售业绩提成,也无论是正式职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被害单位
刑法中的单位,既有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也有作为被害人的被害单位。刑法第三十条[4]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是该“单位”中的个人。
一般认为,由于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以其雇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其他单位”也不应作狭义理解。参考《商业贿赂案件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其他没有列举的临时性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案例(2021)云26刑终240号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珈锌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珈锌的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多名证人证实李珈锌在对外开展业务时以沃麻公司副总经理自居,并已实际履行该职务,负责沃麻公司的大麻种植推广事务。
以上证人证言及李珈锌的供述与在案的发放工资花名册及李珈锌的银行流水证实李珈锌在沃麻公司领取工资的情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珈锌与沃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了沃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大麻种植推广的职责,其主体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案例(2020)粤1971刑初899号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谢海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资金后,没有上缴给公司,共侵占东莞市巨成会计服务合伙企业481103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案例(2015)川刑提字第2号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经手顺丰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这一客观事实,符合职务侵占的主体要求。其次,顺丰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顺丰公司财物。最后,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顺丰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其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并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故依法对其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15号
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守刚利用担任中融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凭借中融信托公司的资质、信用以及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寻找资金客户和债券客户,从事债券撮合交易。交易过程中,张守刚通过设计交易流程、增加交易环节,操纵其实际控制的丰联公司进行与中融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交易,将中融信托公司应得利益共计2.07亿余元输送至丰联公司,后个人予以非法占有。本院认为,张守刚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2020)沪0113刑初955号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某某公司采购员期间,为筹集赌资,利用职务便利,以订货为幌子,诱使某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再编造虚假理由,要求供应商将部分货款返回至其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手段侵吞货款190万余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谎称需要支付货款,诱使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向何某关系人支付货款16万元,再由关系人转入其个人账户。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货物、支付货款的职务便利,将货款190万余元从公司账户套出后转入个人账户,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钱款的行为,应认定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何某谎称支付货款,从被害人李某2处骗取16万元并非职务行为,应认定罪。
案例(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682号[12]
被告人李江系上海沪深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深航公司)驾驶员。2008年1月12日下午4时许,李江在为本单位运货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途中,从货车内的封存箱中窃得托运人任合委托沪深航公司承运的梅花鼠年纪念金币30枚(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实践中,因职务条件经手劳动工具、产品、快递件,利用其便利窃取的,优先适用职务侵占罪而不是适用盗窃罪,这实际是将职务侵占行为理解为包括窃取行为,也就是说,一旦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即便有窃取行为也按照职务侵占定罪处罚。
案例(2021)粤0307刑初2634号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朱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职江西省上犹县嘉亿灯饰制品有限公司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办事处仓管员、负责管理办事处仓储的公司所有的铜线的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盗卖的手段,大量盗出办事处的铜线,并通过微信渠道联系微信名为“惜缘”、“回收五金电子件”的买家,将盗出的铜线卖给“惜缘”、“回收五金电子件”,并收取变卖铜线的赃款共计人民币77930元,所得赃款均被朱传建用于网络等非法活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传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章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6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在修法之前,是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修法之后,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照这个分析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在没有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之前,行为人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获得宽待。同时,降低基本法定刑的上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为符合一定条件,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留出了余地。
二、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构成做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实践中,交易折扣一般涉及供货方、交易对手方、交易中间商,所以利用“折扣”实施的职务侵占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形:
(1)假折扣
案例(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898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私下提高所在公司给交易相对方折扣,导致交易对手方多付货款,被告人将其控制的银行账号提供给交易对手方接受货款,嗣后,被告人将实际货款转给其所在公司,被告人侵占交易对手方多付货款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私下提高了供应商富润家私厂(以下简称富润厂)所给皇朝公司的折扣,导致皇朝公司多付给富润厂货款。多付的货款达到一定数额时,岑某某通过提供自己操纵的“洪某某”的私人账号给皇朝公司的财务进行汇付货款,然后其本人再将实际货款转账给富润厂,并从中抽取并侵占了一部分货款。上述期间内,岑某某共侵占皇朝公司付给富润厂的货款人民币56846元。
(2)隐瞒折扣
案例(2016)京0105刑初1830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向交易对手方隐瞒其所在公司折扣优惠政策,嗣后,冒充交易对手方从其所在公司获取公司返还的预付款,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叶×在担任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现为x1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中国x2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洽谈网络专线租赁业务时,隐瞒向x2公司预付一年费用可以享受35%折扣的优惠政策,在以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名义与x2公司签订网络专线租赁合同后,私自以北京x3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2公司签订预付款返还协议,并要求x2公司业务员伍×将面值为114744元的充值卡兑换成现金打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后伍×于2014年5月29日将103275元人民币打入叶×银行卡中。
(3)假交易对手方
案例(2016)粤03刑终1140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将散客订单冒充可享有折扣甚至出厂价的专卖店订单,从中侵占公司货款差价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XXX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公司,其产品销售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卖店销售,专卖店由代理其公司产品的加盟商在不同的城市设立,考虑到加盟商设立专卖店投入的成本较大,XXX公司为了拓宽市场,其产品给专卖店的价格一般都是出厂价的3.5折以上;另一种模式是公司直接销售产品给终端客户(也即零散客户),其销售价格明显高于给专卖店的价格,一般是出厂价的7折以上(最低为6.8折)。
被告人康某在担任XXX公司销售二部经理时,主管片区为华东片区,上海旗舰店和江苏无锡月星专卖店均由康某负责联络管理。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中间人介绍的一些零散客户冒充上海旗舰店和江苏无锡月星专卖店这两家专卖店的名义向XXX公司下订单,从中侵占公司货款差价。
(4)假中间商
案例(2019)沪0104刑初844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将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虚设为被告人所在公司的代理商,利用代理商可以申请进货折扣及可以获得销售返款之机,侵吞被告人所在公司销售款,嗣后,被告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所谓“代理商”公司,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于某、孔某某相互结伙,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在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哥伦比亚公司)向商派公司购买商用软件产品期间,虚增销售环节,将上海宇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宇珂公司)虚设为商派公司的代理商,利用代理商可低价进货及商派公司在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后再向代理商返款之机,侵吞公司销售款共计人民币292500元。
(5)假折扣用途
案例(2010)甬慈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向所在公司谎称按照公司指定销售渠道销售产品而获得优惠价格许可,嗣后,被告人实际以高于优惠价格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公司,其将货款差价予以侵吞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帅代表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与甘肃荣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26日止,由方太公司向荣腾公司销售热水器及抽油烟机共9000台,但该批产品(简称工程机)只能用于青海石油管理局甘肃生活基地,不得在其它渠道销售,并对产品的销售价格、型号、交货地点等进行了约定。
被告人李帅、孙蔚伙同被告人陶建林利用担任方太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向方太公司总部谎称销售给荣腾公司工程机的名义,让总公司按照工程机的价格将货物出库,实际以高于工程机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公司的手段,将差额部分货款予以侵吞。
二、项目经理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任命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
项目经理并不是一个技术岗位,也不是“技术职称”,更不是职业资格,而是一个管理岗位。他是一个组织系统中的管理者,至于他是否有人权、财权、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权等,应由其企业的管理层来定。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度。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指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案例01(2021)浙0282刑初1346号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军入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周巷项目部项目经理。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军利用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以下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将公司用于工作接待的香烟售卖给慈溪xx烟酒商行,得款人民币0.54万元;收取慈溪xx建设公司付给万洋公司的道路修缮费用人民币2万元后,未交财务入账;以项目招待为名,从慈溪市周巷xx日用百货超市陆续虚假开具香烟发票后,向公司财务报销,得款共计人民币5.18万余元;将公司电表外接给慈溪xx建设公司使用并收取费用,得款人民币4.2万元后,未交财务入账。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均被被告人刘军用于日常消费。
案例02(2021)沪0104刑初807号
2017年2月,被告人徐明明进入上海A有限公司(下称五花马公司)工作,并担任五花马公司徐州三胞广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现场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2017年7月至9月,徐明明在向五花马公司请款后,将本应支付给项目分包商的劳务费予以截留,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
案例03(2021)粤0491刑初14号
被告人康翔于2019年6月3日入职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并被公司委派至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主要职责范围是项目管理及各项相关业务。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康翔利用其持有的仓库钥匙打开公司位于横琴国际金融中心顶楼的临时仓库,先后三次将该公司存放在仓库中的16台音响设备搬离仓库,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向他人抵押变卖音响设备,共计获得人民币86800元。康翔将这些款项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及网络。
案例04(2021)浙1002刑初134号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徐军在担任松原市瑞家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经手项目资金、材料的职务便利,收到公司负责人李某1交付的工人人工费、材料费后向工人谎称公司未支付,私接工程后以公司名义向合作的材料商领用材料,共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374759元。
案例05(2019)吉0221刑初254号
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曹锐与位于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23室的康翔公司签订项目负责人聘用合同,康翔公司授权被告人曹锐负责内蒙古牙克石华业国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康翔公司与鸿远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授权事宜。2017年7月16日康翔公司与鸿远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其中担保方吉林市瑞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融公司)。康翔公司指定被告人曹锐负责申请购买钢材及签收钢材的工作,康翔公司依据钢材买卖合同的规定,按被告人曹锐签收的钢材数量及金额,向鸿远公司结算钢材款。被告人曹锐在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期间,未经康翔公司同意,擅自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7月16日、8月5日、8月24日私自以康翔公司的名义分三次从鸿远公司赊购总价值401360.58元的钢材,并将赊购的钢材用于其偿还于2016年10月20日所欠李某的人工费。
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答复如下: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关于法工委函件。首先,法工委函件不是立法解释,仅能称之为立法解释性意见。第二,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而非“单位财物”。第三,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具体是哪一个罪名并不清晰,因为侵犯他人财产的罪名有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资金)罪等。
法工委105号意见唯一明确或者说“重申”的是,股份属于财产。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二个重要文件,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该意见指出,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关于公安部经侦局意见。首先,无论是最高院刑二庭答复还是公安部经侦局意见,都不是司法解释。
第二,最高院刑二庭的的观点可以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必须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毫无疑问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个层面,利用其职务便利,这个构成要件是毋庸置疑的。第三个层面,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注意,这里是“公司管理”,而非“公司所有”。
本单位的财物不仅指被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单位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最高检2019年颁布典型案例,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指出,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被行为人侵占的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财物。
又如,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如,鞋业公司基于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对涉案原材料进行管理、加工,采购经理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其管理的原材料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判例:
案例01:(2018)京0114刑初17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丛红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大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02:(2017)新22刑终53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存良未经股东陈某1的同意,指使他人伪造”陈某1”签名,将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50%属于陈某1,出资额为1500万元的股份,变更至自己名下;将哈密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50%属于陈某1,出资额为150万元的股份,变更至时某1名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工程款的方法侵占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0万元,共计侵占出资额为1650万元的股权及550万元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03:(2015)温苍刑初字第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友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龚某甲伪造相关材料,擅自将江某甲在公司的股份变更到其女儿龚某乙名下,该股份时值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04:(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旭升身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的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从2014年到2019年,均是依循最高院刑二庭答复作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
还有一则无罪判例:(2018)宁02刑终54号,艾某某职务侵占罪案。这个案子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艾某某无罪,艾某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还援引了《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这是一则非常值得探讨的案例。
有观点据此认为,侵占股权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实际上,(2018)宁02刑终54号裁定书并未提出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艾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艾某某具有将浙宁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认为艾某某无罪的理由,是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二审法院法院并没有否定最高院刑二庭答复包含的裁判观点。也可以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是基本统一的。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